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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助理被控猥褻女記者判刑定讞 再被認定性侵!判刑3年2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男目前已入獄服刑,另還有被控性侵部分,高院更一審改判刑3年2月。(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

▲張男目前已入獄服刑,另還有被控性侵部分,高院更一審改判刑3年2月。(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

前立委李鴻鈞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於2019年2月間春酒宴後,被控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伸出狼爪。一審張男被依1個強制性交既遂罪,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7年。二審改依性侵未遂罪,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猥褻罪部分最高法院各判刑1年4月定讞,但性侵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25日宣判,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2019年2月間某日,張男於是新北市新莊一餐廳舉辦春酒餐會,會後張男提議到KTV續攤,但僅有2女記者陪同前往。3人進入包廂後,張男卻趁機對2女上下其手,強制猥褻得逞。之後其中1名女記者因不勝酒力,先行離開,另名女記者原本見張男已有酒意,與張男同搭一輛計程車,欲送張男回到辦公室。

但途中張男要求司機轉往一家汽車旅館,女記者表達反對,但張男懇求讓他到汽車旅館後就可以離開,女記者因不願得罪張男而陪同,並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又因內急,女記者臨時借用房內洗手間,沒想到正要離開時,遭張男強制強制性侵得逞。

一審張男被依1個強制性交罪、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7年。二審高等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各判刑1年4月,性侵部分認定未遂,判刑2年4月,應執行期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2個強制猥褻部分,各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期2年定讞。性侵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仍需釐清,因此發回。

更一審審理期間,張男坦承有強制性交,但應屬未遂。高等法院則認為,張男終於坦承有著手實行強制性交行為,且與女記者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原審未審酌於此,應撤銷改判。

考量張男於案發時為立委辦公室主任,應知悉與記者間的應酬活動之分寸,卻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女記者不敢得罪之機會,遂行犯罪,造成女記者心理上之創傷。事後又召開記者會,傳述是女方主動要求,足以貶損女方之名譽,對女方造成二度傷害,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3年2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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