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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噁男約未成年妹子拍不雅照!法院認證「這行為」判賠10萬

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少女遭脅迫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少女遭脅迫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2人進一步交往後前往汽車旅館,過程中竟拍下少女的不雅照,且還威脅發生性關係,少女父母得知後氣得提告求償。經法院審理,林男遭判需賠償少女6萬元、少女父母則各賠償2萬元。可上訴。

據悉,林男在108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2人進一步交往,不過少女後來指控,林男曾透過IG帳號威脅要散佈裸照,還脅迫發生性行為5次,更在某次前往彰化某汽車旅館時,林男提議要拍攝不雅片。

少女父母得知後氣得提告求償,法院審理時,認為男子對少女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為無罪,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少女家人求償賠償精神慰撫金屬無據,加上拍攝不雅片時有經過少女同意,事後也有刪除照片並未散佈,並不構成侵害。

不過法官也認為,少女當時屬未成年,對「性隱私」認知不足,即使少女同意拍攝,仍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禁止的行為,男子明顯侵害小美的性自主權,情節重大,須負賠償責任。

另外少女父母也主張,男子的行為導致少女的身心受創,身為父母親權及身分法益也受侵害,因此連帶求償,經法院審酌林男經濟狀況,及少女父母的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後,判決林男需賠償少女6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賠償少女父母各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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