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調查官帶少女開房,還拍性影響,事後挨告,賠償40萬元達成調解,獲判緩刑2年,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桃園擔任調查官的男子大壯(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仍在讀高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期間,曾到雲林縣某「精品旅館」發生性行為,並拍下用少女手機拍攝性影像。事後小花向學校老師談到此事,校方通知警方及社政單位,案情曝光;審理時,大壯都坦承犯行,跟少女及她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40萬元,獲判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桃園擔任調查官的男子大壯(化名)202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兩人月底相約到雲林縣某「精品旅館」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在未違反意願情況下,用少女手機拍攝性影像。
當晚,大壯要求小花透過分享GOOGLE雲端硬碟連結分享兩人拍下的性影像,事後女方覺得此事不妥,向學校老師談及此事,由校方通知社政單位並報警處理,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大壯都坦承犯行,雖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出於一時衝動,欠缺審慎思慮犯案。此外,法官考量,拍攝過程,手段平和,沒將影片外傳,也跟小花及她父母達成調解,並手段平和,40萬元賠償,堪認已彌補犯罪所生損害。
因此,法院審理後,將大壯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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