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4100億特別條例 挺產業預算提升至930億、挹注台電1000億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卓榮泰(左三)今(24)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因應關稅特別條例。(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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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美國總統川普提出的對等關稅,行政院今(24)日院會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於院會後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該條例共有四大主軸及10大措施,整體規模將達到新台幣4100億,用於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挹注台電及勞健保。卓榮泰並表示,全數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同時追溯到今年3月12日。

根據卓榮泰說明,4100億的編列,其中,關於國土韌性安全的預算是1500億;經濟韌性從原本的880億增加50億,來到930億;社會支持面,撥補健保200億、撥補勞保100億、挹注台電財政健全1000億、弱勢族群關懷170億、高等教育人才培育200億,整體來到1670億元。

行政院今日院會通過經濟部所擬具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卓榮泰、副院長鄭麗君、秘書長龔明鑫、政務委員林明昕、發言人李慧芝、經濟部長郭智輝、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舉行會後記者會說明。

卓榮泰說明時指出,正如他先前強調,政府雨天不僅不會收傘,還會加大這把傘,同時還要為整個國家撐起整體社會經濟安全的更大一把傘,因此行政院以四大主軸,支持產業、安定就業、照顧民生、強化韌性為原則,提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的特別條例草案,稍早院會已經通過,會送請立法院加速審核,通過後請各部會進行詳實的預算規劃,再請立法院通過。

卓榮泰並說明,這次特別條例共10項重點,要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支持勞工安民就業、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挹注台電、健保基金及勞保基金,還有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強化國土防衛能量,以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卓榮泰說,前面5項是支持產業跟安定就業兩大主軸,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原來的方案,在原本規劃的880億金額外,經過跟個產業界說明座談,增加了協助企業升級轉型設備汰舊換新的50億,這部分會增加到930億。另外,剛提到的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挹注台電、健保基金及勞保基金、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屬於照顧民生的部分,國家需要高等教育人才,因為產業需要升級轉型的同時,也要有足夠相對應的人才。

卓榮泰也說明,在美國關稅衝擊下,原物料價格勢必會再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在產業傾聽之旅中不斷聽到業者擔心受到電價浮動影響,加上關稅上漲,雙重的衝擊會很大,為此,在特別條例中再提出挹注台電公司的健全台電財務結構所需的1000億,也會以撙節能源價格的方式穩定民生物價,減輕民眾負擔,也舒緩國際物價波動對民生產業經濟造成的可能影響。撥補健保、勞保部分,則是要減輕民眾壓力,也讓政策持續順利通動。

另一方面,卓榮泰提到,國際經濟貿易情勢出現變化,社會經濟也會出現波動,最弱勢的族群一定會感受到很大的影響衝擊。這個族群也是最需要全面照顧的族群,因此特別條例中針對獨居老人以及最弱勢的族群、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也延續過去更寬鬆加碼的方式照顧,提供更多的關懷服務,讓最需要幫助的國人能得到實質面幫助。

在強化韌性方面,卓榮泰表示,過去一年來大家都看到,地緣政治的關係,台灣的海空遭遇非常多的侵擾,持續遭受到灰色挑戰,包括國土防衛及海巡設施都需要改善強化提升。另外,資安就是國安,數發部去年統計,台灣每秒鐘會受到1.5萬次的網路攻擊,是其他國家的4倍,原因在於台灣身處地緣政治的最前線,為此必須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強化運作效率與備援韌性。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內容,共有9個條文。第一條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及國土防衛之影響,以強化經 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減輕人 民負擔、定民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 轉型及防護國家安全,特制民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與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民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二、提升產業競爭力;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四、支持勞工安民就業;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 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七、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十、提升資作業業環境及設備。

第四條: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備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民之限制。

第六條: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幤4千1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 及第六十三條規民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民之限制 中央 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 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 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 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民辦理。

第七條:依本條例規民自政府領取之補 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民自政府領取之補助 及其他給與,不得業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八條: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民項目之執行。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 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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