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元之狂護航死亡連署⋯與綠議員吵一團!謝震武1分鐘解釋秒殺全場

政治中心/黃韻璇報導

▲葉元之在節目中談及檢方辦「死亡連署」違比例原則。(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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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吳沛憶案「死亡連署」爭議,台北地檢署18日向法院聲請羈押黃呂錦茹、國民黨台北市黨部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第一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台北地院19日清晨裁定黃呂錦茹、曾繁川無保請回,初文卿、姚富文收押禁見,台北地檢署22日對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提抗告。對此,國民黨抱屈轟「檢方鐵了心就是要押人取供」、「辦藍不辦綠」等,昨(23)日國民黨立委葉元之在節目上談到此事,主持人謝震武也當場解釋其中差異。

葉元之23日在《新聞面對面》節目中,談到罷雙吳死亡連署事件,直言這是「比例原則」問題,批評「有人偷東西就要判死刑嗎?過去有人抄名單,檢方講說是『結果犯』,現在我衝你黨部直接收押,這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現場也與民進黨議員趙怡翔吵成一團。

主持人謝震武律師就當場花了1分鐘時間,解釋法律上的兩個名詞「行為犯」跟「結果犯」,提到原來的刑法210條偽造文書條文,用語是「偽造、變造他人簽名、印文、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是「結果犯」,也就是你做了這件事情、要產生這樣的結果。

後來改的選罷法98之2條,直接講說在罷免連署的時候,「如果偽造他人的簽名、印文、署押,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提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就叫「行為犯」,只要簽了連署是偽造,這個行為下去就是這樣。

謝震武表示,「行為犯」跟「結果犯」是不同法律樣態,至於時間點,選罷法是在2月18日生效,但國民黨有些送件是在2月7日左右,時間點是在這之前,但若中間有經過補件,補件假設是在2月18日以後,就會適用到選罷法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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