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砍人犯「下跪道歉求和解」成關鍵?高分院認「有悔悟」:減刑3月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洪淨去年5月台中捷運隨機砍人,二審遭判刑9年9月。(圖/翻攝畫面)
去年5月,20歲護專生洪淨犯下「台中捷運隨機砍人案」,造成2人受傷,今(23)日上午台中高分院今二審宣判,審酌與呂男達成和解,獲減刑3月,改判處洪淨9年9月徒刑。對此台中高分院表示,審理期間洪淨與呂男達成調解,認為洪淨有因悔悟,力謀賠償被害人呂男損害之犯後態度,應可作為有利之量刑考量,撤回部分殺人未遂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洪淨去年5月台中捷運隨機砍人,造成2重傷。(圖/翻攝畫面)
台中高分院指出,洪淨就恐嚇危害公眾犯行坦承不諱,殺人未遂犯行部分,則否認其有殺人之故意。但綜合洪淨先前自白、所持兇器種類及鋒利程度、揮刀砍擊被害人身體上半身及頭部等重要部分、致使被害人受有重大傷勢等情狀,認定洪淨確有殺人之故意,其否認殺人之辯解,不足採信。
▲洪淨持刀前往台中捷運隨機砍人。(圖/翻攝畫面)
高分院指出,一審就洪淨所犯恐嚇公眾罪、殺人未遂罪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錯誤。量刑部分,審酌被告藉由在公眾場所殺害不特定人,致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毀滅自我之犯罪動機,選擇大眾運輸工具內手刀朝乘客揮砍,具有高度危險性,犯罪手段兇殘,並致被害人許男生命、身體受有極大威脅及傷勢,且使大眾對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產生極度之恐懼,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
▲洪淨犯下隨機砍人後被壓制逮捕。(圖/翻攝畫面)
高分院考量,洪淨案發前為學生,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無前科,犯後對於客觀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表達懊悔之意,復與被害人許男成立調解等情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年8月,亦屬適當。
另外,洪淨在二審期間已與被害人呂男達成調解,洪淨因悔悟而力謀賠償被害人呂男損害之犯後態度,應可作為有利之量刑考量,撤銷一審此部分殺人未遂之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所犯3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