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帽外套包頭」防曬挨罰!他穿給法官看「成功撤單」還由市府繳訴訟費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9:32發稿│10:52更新內文】
▲騎士防曬將連帽外套到在安全帽外,拉起拉鍊固定,被警方誤以為「未戴安全帽」依法開罰。(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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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林姓男子去年騎車外出,為了防曬,戴上安全帽,並將連帽外套帽兜套到在安全帽外,拉起拉鍊固定,被警方誤以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依法開罰500元罰單,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在法庭上「還原」當天穿著,且無其他事證足證他未戴安全帽,因此,認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除撤銷罰單,300元訴訟費用還由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負擔。
判決指出,林姓男騎士2024年5月24日中午11時11分,騎車行經台南市某路段,因「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遭警方於同年6月26日逕行舉發,收到500元罰單,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當時為防曬,將連帽外套兜帽套到在安全帽外,並拉起外套拉鍊,否認未戴安全帽,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答辯,外套所附的兜帽大小不可能容納佩戴安全帽頭部,且依據採證畫面,兜帽並無安全帽形狀的突起類似形狀,且身形頭部比例,沒有一般佩戴安全帽明顯變大,以此駁回告訴。
法官除勘驗採證畫面,只見連帽外套,未見安全帽,且外套帽兜無滑落或逸脫,足認帽兜契合頭部大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對此,林男當庭配戴有帽緣的半罩式安全帽,並穿戴與採證光碟相同款式、顏色的連帽外套,還將帽兜後拉起於安全帽外,因於採證影片穿著外觀十分類似。
法官認為,林男主張並分無稽,且除採證影片外,無其他事證足證他未戴安全帽,因此,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的違規,尚難採認,認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