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中配網紅遭遣返!鄭銘謙曝「鼓吹戰爭非言論自由」:武統定義再研議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鄭銘謙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資料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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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亞亞、小微、恩綺」等人因宣揚中共武統、統戰言論遭移民署取消在台居留權,法務部部長鄭銘謙今(9日)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會前,對於媒體問及「是否已訂定何謂鼓吹戰爭宣傳?」鄭銘謙回應,目前還沒有相關司法訂定,會再進行研議。不過,他在報告時也說,若涉及符合鼓吹戰爭、仇恨性言論之要件者,因不具促進公共思辨意思,更可能涉及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政治上言論,指摘政府箝制人民基本權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邀請法務部部長鄭銘謙等相關部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言論自由不在?界線誰說了算!國家介入特定政治言論之法律邊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會前,有媒體問及「還沒有訂定何謂鼓吹戰爭宣傳?」鄭銘謙回應,目前還沒有相關司法訂定,會再進行研議。

鄭銘謙在會中報告時表示,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 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而非淪為散播仇恨或鼓吹戰爭的工具。長久以來,國家對政治言論被視為實現民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政治上言論」與「非政治上言論」之間並不存在絕對且唯一的標準,具體個案中之言論性質、種類及所應受保護之密度,須依個案判斷。

鄭銘謙指出,我國在釋憲實務認為,在高度政治上言論應尊重人民言論表意權,言論自由的價值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均不可偏廢,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決定該等言論受憲法保障與否,以及相應法律限制應該受到何種違憲審查標 準的審查。另公政公約第19條、第20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同時賦予立法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仇視性言論。

鄭銘謙續指,在國際法上,羅馬規約第25條第3項規定,教唆、幫助、促成實施羅馬規 約所列犯罪(包括滅絕種族、危害人類、戰爭及侵略罪等)之人,其本身即可成立犯罪。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 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故具體個案中,若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 或他法煽惑他人犯刑法第100條內亂罪、第101條暴動內亂罪或第103條通謀開戰罪者,其言論若符合前揭各罪及煽惑罪之構成要件,於此情形,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之刑責。

因此,鄭銘謙強調,政治上言論若確實具有促進公共思辨的意思,有應受保護之必要。但若涉及符合鼓吹戰爭、仇恨性言論之要件者,因不具促進公共思辨意思,更可能涉及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原則下,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政治上言論,指摘政府箝制人民基本權利,法務部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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