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高雄報導
一名在高雄念書的女大學生,105年3月時因心情不佳,曖昧中的蔡姓學長帶她去海邊散心,兩人騎乘機車去高雄情人碼頭聊天,聊到凌晨時,學長色慾大開,突然將學妹推入公廁想要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竟提槍「硬上」,造成學妹「破處」下體大量出血,雖然學長事後辯稱僅是手指進入才弄傷學妹,並沒有真的性侵,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學長應給付36萬元精神撫慰金。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這起案件發生在105年3月8日凌晨,蔡姓學長因為發現學妹心情不好,騎車載學妹到高雄市茄萣區情人碼頭,沒想到學長卻突然把學妹帶到殘障廁所內,先性侵再指侵,直到學妹下體流很多血才停止。
學妹不堪受辱因而提告求償,學長喊冤說,他喜歡學妹很久了,也經常主動對學妹示好,學妹也未曾拒絕,常常互相談心取暖,兩人一直保持曖昧未交往的狀態。
對此,學妹則否認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還說學長多次在兩人獨處的時候,想要親吻她甚至觸碰其身體,但他生長在保守家庭,認為這樣太快發展因此拒絕,某一次學長更丟直球乾脆問她要不要來「愛的一發」,但學妹認為「第一次」應該要留給未來老公,堅持守住處女之身。
事情發生後,兩人回到學校,蔡姓學長還LINE學妹道歉,「今天真的衝動過頭了」、「我真的不知道你還是第一次」、「我後悔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妳應該是撕裂傷的痛」、「過幾天就會慢慢好的」、「對不起今天這樣子對妳」。而學妹則回應,「你知不知道我真的很痛」、「以後我要怎麼談戀愛甚至結婚」、「你就像破壞我感情的第三者一樣」。
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女交往應當互相尊重,學長這樣做,已經導致學妹身心身心嚴重受創,判決學長需賠償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