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稍早指出,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並開罰374萬元、沒收5579萬3888元。(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19)日指出,仍在羈押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違反政治獻金法,對此開罰374萬元、沒收5,579萬3,888元。當時與柯文哲搭檔參選正副總統的吳欣盈免罰,調查之啟動,則源起於北市議員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所提出的檢舉。
監察院指出,該案查核範圍,係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監察院指出,經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續指,以上合計裁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而改變其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監察院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
監察院也指出,尚難認屬違法者包括:
一、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
二、申報有數人反複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為京華城案相關。
三、申報多筆收入之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四、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
五、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
監察院也表示,有關立委黃珊珊於去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監察院,以「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乙節,亦經決議不予同意。
監察院續表示,除決議罰鍰及沒入之外,亦決議就上開會計報告書之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透過本件案例,監察院呼籲,未來會計師執行政治獻金業務,均能恪守相關法令規範,忠實記載、覈實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