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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批公務員須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形同恐嚇 陸委會回應了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陸委會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實存在領有中國身分證之案例,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的「忠誠義務」。(圖/資料照)

▲陸委會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實存在領有中國身分證之案例,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的「忠誠義務」。(圖/資料照)

銓敘部日前發函各政府機關,要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28)日痛批,此舉是違法濫權,形同恐嚇。對此,陸委會今晚表示,現任公職人員確實存在領有中國身分證之案例,相關規定自2004年就存在,且向中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的「忠誠義務」。

對於銓敘部配合陸委會要求公務員須具結「未領有中國身分證」,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對此,翁曉玲今天質疑陸委會有何權力要求公教人員具結嗎?是依據那項法律規定?公教人員若未簽名具結,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會被處罰、減薪、降級、解聘嗎?請陸委會、銓敘部、教育部出來說清楚。

陸委會表示,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情形,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2004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

陸委會指出,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係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2004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亦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照中共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中國居住6個月以上。我國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領要件之情形。相關人員如確實領有「居住證」,所屬機關即有必要釐清當事人取得證件,是否有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之情事,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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