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田女聲稱要索討17年來的加班費,但法官認為她是老闆娘,將她訴願駁回。(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南一家由夫妻經營的米粉攤出現罕見的「勞資糾紛」;陳姓男子原先與田姓妻子從2003年起賣米粉湯17年,但兩人卻因感情生變離婚,這時田女主張自己與陳男是「雇傭關係」,索討300多萬元的加班費,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攤位是夫妻共同經營,且田女是「老闆娘」,因此將她訴願駁回。
判決指出,田女主張2003年8月起到2020年3月間,長達17年的時間裡每天工作15.5小時,且每月工作20天,但陳男卻只有付她1000元日薪,換算時薪僅64.5元,已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因此追討17年來的加班費;誕辰男也主張,米粉攤是他結婚前就已創業,且2人婚後基於夫妻情誼共同經營,並無存在勞雇關係,且營收均由田女管理,事實上反而是他領向田女領取生活費,並不是薪資。
勞動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田女從2003年起便以「自營作業者」投保勞保,並非受雇於陳男,再者,從兩人的對話紀錄來看,田女全權管理收入,應定義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陳男給付薪資;田女也坦承米粉攤是夫妻共同經營,帳務也是一起管理,因此田女的身分是老闆娘,並非員工。
而法庭也認為,夫妻即便存在雇傭關係,但依勞基法規定工資請求時效最高為5年,但由於田女2024年12月才興訟,最多只能追溯往前5年內的工資,超過年限者宣告消滅,因此將田女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