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孫女被鄰居監視器拍下騎車違規行為,吞了13張罰單噴萬元,他申訴失敗提行政訴訟,法官判撤銷罰單原因曝光。(示意圖/記者林昱孜攝影)
台南一名孫姓女子被鄰居裝設的監視器,拍下騎車出門的違規行為,導致孫女一共收到13張罰單,一共繳了11300元進國庫,她不服向交通局申訴遭駁回,因而一狀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檢舉人蒐證行為侵犯孫女隱私權、行動自由權,蒐證已逾合理範圍,交通局裁罰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判決撤銷全部罰單。
判決書指出,孫女於2023年2月5日至同年3月15日期間,騎車出門時,被鄰居裝設的住家監視器拍下交通違規行為並向警方提出檢舉,包括「機車附載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
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根據檢附資料,一共開出13張罰單,累計裁罰11300元,孫女不服向台南市交通局申訴,但交通局認為違規屬實,員警開罰有理。孫女因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庭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孫女認為,鄰居利用固定式監視器檢舉,使她受到龐大行政裁罰,此行為長期窺探她們一家人隱私,此惡意檢舉手段已經構成妨害秘密罪,罰單應予撤銷。
交通局主張,舉發機關員警接獲民眾檢舉,經員警查證屬實後,才依規定舉發,監視器拍攝地點,是孫女家門口的騎樓,屬於公眾通行的道路,監視器的畫面只有車牌辨識影像及車牌全景影像,非私密敏感事項或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不能以隱私權保護為理由,否定監視器之證據能力。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證據中得知,孫女鄰居透過監視器蒐證公共場域的交通行為,以及車牌等足以辨識人別之個人資料,經權衡、對比受舉發之交通違規情節及原告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認已逾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為顯逾比例原則,孫女訴請撤銷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