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這個理由雖然好笑,但命更重要!高雄一名蘇姓女子前年5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仁德交流道時,被拍到未繫安全帶開罰3000元,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有繫,只是自己胸部太大,「正面繫的話有時候會因為摩擦我胸部,會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痛」,才會繞過胸部下方,要求撤銷原處分。對此,法官認為違規明確,也沒有醫療機構診斷其不能繫安全帶,判決蘇女敗訴。

▲蘇女主張自己胸部太大,繫安全帶會不舒服。(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112年5月12日6時52分許,蘇女駕駛小貨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於同年6月2日遭警方舉發,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處理,交通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蘇女不服提告,自己上車第1個動作都會先繫安全帶,但礙於胸部太大,從左肩拉下安全帶會摩擦到胸部會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會繞過胸部下面、經過肚子扣安全帶。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交通局表示,檢視採證照片清楚顯示駕駛人身著淺色上衣,衣領至胸前並未見任何與其上衣有色差的斜向色塊或壓痕等足以顯示有繫扣安全帶。加上蘇女自稱會將安全帶從左肩經腋下繞過腹部下面髖骨才扣上,無法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主張蘇女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原處分無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蘇女拿不出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的病情,原告主張並不足採信,小客車駕駛人繫安全帶,對肇事後的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甚大,故正確繫妥安全帶之方式,符合道交條例規定,駁回蘇女訴請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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