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警察真難為!去年新北市一名員警在執行勤務時,發現萬姓女騎士未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遂將她攔停並開罰單,沒想到萬女竟不服,認為是警察叫她過去才會違規,「警員配槍叫我過去,我能不過去嗎」,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對此,新北地院認為,警察配槍執勤符合規定,且員警並未拿槍指向萬女,並不滿足教唆的條件,因此判萬女敗訴。

▲警方取締萬女「違規左轉」,卻被指控說是拿槍教唆。(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判決書中指出,萬女稱當時行駛在內線車道,而警方則是站在左邊巷子將她攔停,她照做後,卻被警方開立了一張違規左轉的罰單。萬女不服,認為是受到員警教唆才會左轉,當下拒絕簽收紅單,導致逾期,罰鍰從600變成900元,且警察還配有槍枝,「警員配戴著槍,我不過去的話,恐怕會有生命危險」,所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執勤員警出庭時表示,該路段設有機慢車二段左轉標誌及機車待轉區,當時是見到萬女未待轉而直接左轉,所以才將她攔下。警方指出,當時萬女被攔下後還求情說「這路口很多人這樣轉」,之後就說是警方故意陷害;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執勤員警皆有拍攝照片為證,且警員從取締、開單到寄發罰單皆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妥。

▲法官認為,警察依規定配槍,認定無不妥,因此駁回萬女告訴。(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對此,新北地院法官表示,萬女所言不甚合理且也沒有相關證據,何況執勤員警並不認識萬女,沒有必要為了開單而冒觸犯偽證罪的風險誣陷她,另警方依規定配槍,且警察也未拿槍指向萬女,不符合教唆條件,因此駁回萬女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