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台中報導
未成年碰不得!台中一名水電工「阿明」(化名)在酒店認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帶她回家發生4次性關係,導致她懷孕後告訴家人提告,法官二審查出她差10天才滿16歲,而「阿明」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8月,緩刑3年。

▲台中水電工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遭法院判刑9個月,緩刑3年。(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妨害性自主罪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小美」雖同意與「阿明」發生性關係,但「小美」差10天才滿16歲,「阿明」難逃刑責。
被害人「小美」證稱「他到酒店當晚,我就跟他說我未滿16歲,再過10幾天就是我生日,也有跟他說我是那一年出生的,去他家發生性行為」。
判決書指出,「阿明」(24歲)於2年前,在中部地區一家酒店,經服務生介紹認識未成年少女「小美」,經喝酒聊天時,「小美」告訴他而知悉她未成年。
彼此均有好感,進一步交往,「阿明」帶回家,經她同意先後發生4次性關係,致「小美」懷孕(經人工流產)告訴家人後,家人憤而向警方提起告訴。
合議庭查出,「阿明」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小美」的家人達成和解,經此罪刑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遂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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