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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爛尾樓「5、6樓崩塌」 市府開罰10所有權人6~30萬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發展局目前釐清坍陷5、6層樓共有10戶所有權人,並依法開罰6至30萬元。(圖/翻攝畫面)

▲發展局目前釐清坍陷5、6層樓共有10戶所有權人,並依法開罰6至30萬元。(圖/翻攝畫面)

台中清水區中興街「爛尾樓」坍陷物拆除作業,最快預計今天傍晚結束,其餘大型廢棄物將採人力清除。另,市府都市發展局目前釐清坍陷5、6層樓共有10戶所有權人,並依法開罰6至30萬元。

清水區西寧里長王慶源表示,根據現場施工廠商回報,5、6樓塌陷的結構,會再今天傍晚拆除,其餘在4樓屋頂上的較大型石塊、廢棄物,將用人力方式清理市府都發局指出,該棟建物5、6樓所有權人,經釐清共有10戶,每層樓5戶,將依違反建築法開發6至30萬元。另,塌陷物作業結束後,會請3大技師公會再次評估屋況,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向。

都發局說明,「爛尾樓」通常指未能按計劃完工或不符合建築法標準的建案,全國各縣市皆有相關情形,多涉及私權糾紛,樣態複雜,缺乏認定標準,市府目前受限中央法令,僅能不准其後續建築許可,並只能由相關所有權人加強公安維護。考量此為全國性問題,為維護民眾安全,建請中央考慮針對「爛尾樓」處理盡速檢討相關修法,讓各縣市可依規處置,以維公安。

都發局補充,「爛尾樓」未完整取得建築許可程序,地方政府無法有效要求涉及有私權糾紛或有司法爭訟之「爛尾樓」速補辦法定程序,或要求由誰(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速改善以維公安,且因財產權為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建築法令並無法逾越憲法規定,故建請中央能檢討相關法令,如類似都更條例之財產權處分,以利地方配合。

都發局強調,依照建築法第77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若違規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若對建築物結構安全有疑慮,經向相關所有權人提出反應後不處理,可撥打1999或區里行政系統或都發局通報陳情,以利派員檢查公安構造設備並依規要求改善,市府也將輔導其申請「老舊建物耐震安全補助」與「老舊建物弱層補助」,以維公共安全。

 

#王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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