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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指申請變更性別規範遭拒 內政部:研議法制化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6)日表示,由於性別變更除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更牽涉社會群體,行政院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向法制化方向規範。(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今(6)日表示,由於性別變更除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更牽涉社會群體,行政院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向法制化方向規範。(圖/內政部提供)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明(7)日將赴監察院陳情性別變更者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對此,內政部今(6)日表示,由於性別變更除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更牽涉社會群體,行政院已於111年至113年間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向法制化方向規範。

內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依據醫療院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載性別登記,行政院衛生署曾於2008年10月13日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召開會議,決議性別變更要件為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完成不可回復性的手術。

內政部依據這項會議結論,以2008年11月3日令說明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案件能有所依循。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跨部會討論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相關機關將持續參考國外法制、醫療專業,廣泛蒐集影響評估意見,朝法制化方向規範研議,後續將配合法制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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