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同宿舍的學長要求學弟走捷徑爬窗摔癱,法官判學長要負3成賠償責任。(示意圖/翻攝Pexels)
就讀台中市某高中的黃姓少年4年前新生入學住宿舍,因冷氣卡留在保健室,同寢室陳姓學長以「帶你走捷徑」為由,2人從宿舍2樓浴室窗戶攀窗,結果黃少摔下造成下肢癱瘓。黃少向校方、舍監、陳姓學長求償2380萬元,一審認為黃明知翻窗違反生活公約仍涉險,需自負風險判免賠。台中高分院則認為,陳姓學長有疏失,判陳與父母須賠161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少年108年間考上台中市某高中,同年7月入住學生宿舍,與陳姓少年同寢室。同月30日,陳少因冷氣卡留在保健室,邀約黃與蔡姓少年一同前往。陳以「帶你走一條捷徑」為由,一行人到宿舍2樓浴室,攀爬浴室窗戶出去。結果黃跌落地面,造成脊髓損傷,雙下肢完全癱瘓。
黃少與家長主張,陳姓少年明知黃不熟學校環境,帶黃從2樓窗戶翻到1樓有危險性,卻仍慫恿他導致癱瘓;學校舍監明知學生翻窗是違規行為,卻沒有關切、詢問;校方沒有在浴室加裝鐵窗或張貼警語。3方都有疏失,分別向陳、舍監、校方求償793萬餘元,總計求償2380萬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該校宿舍生活公約已規定,嚴禁攀爬陽台欄杆或跳樓等危險動作,舍監每晚點名也有提醒學生。當時與黃一起攀窗的蔡姓少年也證稱,黃知道翻窗違反規定。黃選擇自冒風險翻窗,難認舍監有過失。案發浴室窗戶與直筒洗衣機高度相當,若依常情使用窗戶不會發生意外,難認有加裝鐵窗或警語必要,校方無國賠責任。
針對陳姓少年部分,由於無證據顯示黃翻窗是受到陳的脅迫,黃翻窗應自行承擔風險,判陳與其家長免賠。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校方與舍監無過失免賠。不過陳少提議「翻窗」應負「保證安全」的責任,雖然黃是自己決意要翻窗,但陳未考量黃是新生,對環境不熟悉,在行前沒有善盡提醒義務,需負3成責任,判陳與其父母需賠償16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