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秋遠
我可以找出一百個理由,認為審理程序不公平,對價關係不明確、有些人事後說沒送錢、究竟有沒有違背職務等等,講扁案的不公不義之處,這太容易了。問題是,事實擺在眼前,這些阿扁有罪的案件,每個案件至少都經過十一個法官,開過無數的庭、傳喚許多的證人、調閱相當多的證物文件,請問,這些人都是馬囧的人馬?文件都是假的?金流都不存在?大法官會議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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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就為了阿扁,來場革命好了。反正我們已經不再信任司法體系。把馬囧關進土城、請龍五把阿義槍斃、把樺妃推入地獄!
不要去講什麼實質影響力說是最高法院專門對付阿扁的這種話,也不要管什麼說不說的,我們就這樣來問問大家,阿扁或扁嫂有沒有收錢?為什麼要跟財團收錢?為什麼家裡與保險箱這麼多錢?為什麼要轉出國外?為什麼要答應人家喬事情?
各位試想一種情況,你是國科會的某局長,可以決定要不要購買某私人企業的土地。阿扁突然降臨,跟你說,要你同意買這塊土地,細節你自己處理。你會不會同意?
當然,很多秉公處理的人不見得會同意,或許會婉轉的跟總統講,不好意思,我覺得這要依法辦理。但是會不會有人就這麼想,反正技巧好一點,不一定會被抓,而總統會對我印象很好,哪天說不定就升官,而且當中還可以拿三千萬元,心一橫就這麼幹了,而國庫損失幾十億?
我的意思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原本對於對價關係,就沒有所謂的法定職權說這種講法,也沒有實質影響力說這種說法,一切就是看事實認定而已。簡單的事實就是,有人付錢,有人收錢,有人去關說,接著案子就成功,難道我們要說,等等,這個收錢的人跟主管的人不一樣,他不負責這個案件,所以收錢無罪?
(圖/翻攝於網路)
我們應該看的,難道不是這個收錢的人,對於主管的人有沒有影響力?如果有,可能就會是收賄,如果沒有,可能就會是詐欺。哪裡來這麼多咬文嚼字,探討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應該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
好的,如果採取法定職權說,那麼總統會被認定收賄,大概只有毛治國為了當院長,付給馬英九一億元,所以馬囧才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或者是某人為了拿到一等卿雲大綬勳章,付給馬英九一千萬元,馬囧才會有罪。
問題是,這樣符合現實嗎?他是總統,不是科長耶!如果是科長去關說另一個科長,我或許可以同意法定職權說,可是如果是總統對部長、局長,在現行的體制下,為什麼是法定職權說?
最重要的是,為什麼要收錢?為什麼要財團提著錢到官邸談事情?這些難道都是為台灣?不是貪污?或者說,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我們應該細細推敲法條,縱然這樣沒道德,因為總統職權不負責買地、喬人事,所以收錢也無罪?
或許是我的法學素養極差,我不相信這樣的事情。
至於程序正義的問題,我已經說過,偵查階段的不正義,在審理階段會被治癒,目前法院體系的實務運作就是如此。就像是即便被告在偵查階段被毆打才招認,如果到法院講一樣的話,還是會有罪,這是一樣的道理。程序當然先行,但是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歷經至少十一位法官的審理後,已經被治癒,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如此。
我支持阿扁保外就醫,是基於人權考量。可是如果要我支持無罪見解,我會想到如果任何政治人物,在現在的狀況下,收錢去喬人事、處理銀行合併、搞雙子星、美河市,我是不是都應該裝作沒看見,只要這些事情不是他的職權範圍,收錢也無所謂。
這些種種,我還是不能接受耶!
言僅於此,我不會再評論這件事情了,也請不要對我做人身攻擊。對我而言,談扁案很痛苦,因為他曾經是我政治上的希望,我也曾經非常愛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