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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要被撞才能開槍?警開3槍抓賊致死 遭判刑6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警察去年在逮捕通緝犯羅文昌時,因羅男拒捕欲倒車逃逸,便持槍對她的腿部開了3槍,羅男送醫後不治。高等法院昨(25)日維持一審判決,認為員警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依業務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桃園楊梅分局員警葉驥去年在追查贓物買賣時,發現羅男行跡可疑,上前攔阻,但羅男卻開車加速逃逸,葉員先對空鳴一槍,再向羅男腿部開3槍,羅男中槍後仍負傷逃逸,失控衝入路邊稻田,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台南取締大執法,警察/林敬旻攝

▲警察執法示意圖。(圖/記者林敬旻攝)

高等法院認為,羅男倒車拒捕並無實際攻擊行為,未造成員警的生命安全疑慮,認定葉姓員警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但辯護律師出庭時強調,羅男前科累累,又是通緝犯,中彈後仍加速逃逸導致延誤送醫,因此喪生,葉員並無殺人之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

葉姓員警得知判決後相當沮喪,目前請假在家休息。永安派出所所長表示,尊重高院判決,後續將協助委任律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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