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前年開車闖紅燈遭待在天橋上員警拍照取締,不久後賴男就收到一張2700元的罰單,但賴男不服遭開單,憤而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法官從照片角度研判,警察當時是躲在天橋上拍照,該地點並非主管核定,如此行為妨害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以警員違法採證為由,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判賴男勝訴免罰。
▲法官認定警察躲在天橋上偷拍違法,判違規駕駛免罰。(圖/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賴男前年9月12日下午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與莒光路口,因闖紅燈被警察取締,事後遭開2700元罰單及違規點數3點,但他認為該路段短短不到100公尺就設置3個紅綠燈,且燈號不連貫,設計不良才導致他違規,「而且交通警察的目的是在保障用路人的安全,利用路口號誌設計不當而舉發的違規,希望能予以撤銷罰單,且可以用告示牌提醒該路段用路人」。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依照警方拍攝的照片,賴男在紅燈亮起時,沒有停車等候,還逕自穿越路口,闖紅燈的事證明確。至於該路段設置的紅綠燈,秒數已經依照各路口、車流特性,規劃同週期連鎖,用路人就應遵守號誌,他們依法開單並沒有錯。
法官認為,開單的警察違法採證,相較於賴男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顯然違反法定程序情節尚非輕微,若允許交通裁決所以故意違法的程序採證來對人民裁罰,不能落實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妨害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以警員違法採證為由,判決原處分應予以撤銷,賴男免繳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