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石姓男子因從事淫媒工作遭判刑,執行後仍不悔改,去年4月起除了找來5名女子重操舊業,還雇用邱姓前妻,以一節20分鐘1000元低價攬客。法庭上,石男坦承犯行,並希望從輕量刑,律師則提出「性產業降低性犯罪」說法辯護,最後法官認為無法做為減刑理由,判處6個月刑期,併科罰金20萬元。
判決書指出,石男曾是桃園某旅館負責人,去年4月開始,雇用前妻等6名女子,讓她們化名「佳佳」、「安安」,以一節20分鐘1000元低價攬客,前妻有時還降價到800元,石男每次則抽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佣金。
石男遭警方查獲後,在法庭上坦承罪刑,其律師為他辯解,性產業解決民眾生理需求、降低性犯罪,指性交易是交易者彼此的自願行為,且國外也有許多法例將性交易合法化。法院認為,如果性產業可以解決民眾生理需求、降低性犯罪,各國應該已經無相關犯罪,但事實相反,判定律師說法不足作為量刑審酌依據,無法作為減刑的理由。
石男5年內再犯,法院依法加重量刑,但考量其坦承犯行及個人健康狀況,予以得易科罰金,另依被逮當天已媒介11次性交易的比例衡量罰金。
▲石男先前從事淫媒工作。(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