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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特定營業場所查獲顧客持毒未通報,恐遭勒令停業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毒品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特定營業場所若遭查獲顧客持毒,營業場所負責人卻未主動通報警方,就會被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200萬元,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一年半或廢止營業。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毒品條例》修正草案。圖為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為消弭營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因此法務部特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課予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措施之義務。

根據修法草案,特定營業場所,如八大行業,要在入口處標示毒品防治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以及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若發現顧客或從業人員持有毒品,最高可對負責人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或廢止營業;若有主動通報警方,則可不受處分。

特定營業場所將包括夜店、汽車旅館、KTV和酒店等,法務部將和相關部門會商後制定相關細節。

另外,今天通過的條例中也新增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可設置基金拓展反毒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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