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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不得替學生換藥?衛福部打臉教育部:錯誤解讀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在學校活動難免受傷,大部分的學生第一時間都會到保健中心請校護處理傷口,但現在卻傳出「不具醫師資格,不能執行醫療業務」的規定,讓校護好無奈!不過衛福部出面澄清,並沒有頒過這項禁令,也強調會再與教育部溝通。

健康中心,保健事,校護。

▲校護仍可替學生處理傷口。(圖/讀者陳宏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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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4)日表示,6年前有家長要求學校的護理師,替患有糖尿病的學童施打胰島素,因校方擔心代打的疑慮,因此特地發公文規定「家長依醫師處方取得藥品後,才可轉交校園護理人員代打」,但發函的內容只有涉及「給藥」並沒有提到「換藥」的問題。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也強調,能否換藥的關鍵在於「藥品」。如果是「指示藥」如優碘等,需要醫師指示或醫師處方的藥品,就須由學生自備,且一定要有醫囑,校護才能以該藥品替學生處理傷口,但若是學校保健中心的一般成藥,校護就可以協助換藥。

石崇良表示,依照《護理人員法》與《緊急醫療救護法》,學生若在學校發生意外,護理師仍可依其專業,替學生緊急處理傷口。2011年的公文,所強調的是「藥品」的問題,教育部卻錯誤解讀成「校護不得換藥」;對此,石崇良也表示,將會發函給教育部澄清溝通,盡早釐清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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