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去年因不慎在超商前跌倒,誤以為遭店內2名客人嘲笑,竟持西瓜刀嚇唬對方,被台灣高等法院依恐嚇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書指出,阮男於2015年4月3日深夜,因在桃園市的一家便利商店前不慎跌倒,誤認遭兩名坐在店內休息的客人嘲笑,竟返回居所取出西瓜刀後回到便利商店外人行道,持刀敲擊兩名客人座位前的玻璃,兩人被嚇到躲進商店廁所,阮男見狀尾隨到廁所後,除了用刀敲擊外,還出腳踹廁所門板,由於阮男無法踹開廁所門板,才走回家。警方據報到場處理,2名客人對阮男提告。
高院審理時,阮男辯稱,持西瓜刀是為了自衛,只是想跟2名被害人談談,沒有恐嚇犯意,但調查發現,阮男警詢時供稱,持刀是想嚇唬嚇唬他們,追到廁所是想警告他們,當時氣憤,才會在被害人躲進廁所後,持續攻擊,並於離開超商後,又再返回廁所前敲擊廁所門板。法院認定,阮男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阮男是因誤會引起糾紛,事後向兩人道歉,衡量以後仍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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