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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運/高中游泳選手跳水遭判失格 體育署發聲明說並無禁賽1年

記者蔡厚瑄/台北報導

全中運游泳項目因有選手違規跳水遭判失格引發爭議,圖非當事選手。(資料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供)

▲全中運游泳項目因有選手違規跳水遭判失格引發爭議,圖非當事選手。(資料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供)

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24日落幕,但游泳項目卻爆出爭議,據悉一位來自雲林的高中選手日前在熱身時跳水,違反規定傳出遭到禁賽1年,引起基層教練反彈,也讓風波延燒迄今,體育署26日發出聲明表示,原則尊重於程序無虞下依規定處理,並重申應在維護所有選手的參賽權益及照顧選手相關需求的基本立場上,予以審慎考量及研處,不過也特別澄清有關選手「必須禁賽1年」說法並非事實。

全中運游泳項目本屆在台北市立大學詩欣館舉行,而主辦單位今年新增規定,規定選手在熱身時不能以打樁式跳水入水,違者不僅取消今年的參賽資格,而且還必須禁賽1年,由於今年傳出有一名來自雲林縣的高中選手因違反規定遭懲處,消息一出馬上引發基層教練反彈。

26日體育署發出聲明,指出雲林縣游泳選手因在4月21日練習時違反跳水規定,被取消參賽資格,全中運執行委員會在25日已經有公告說明裁判處理經過,並表示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體育署表示,原則尊重於程序無虞下依規定處理,並重申應在維護所有選手的參賽權益及照顧選手相關需求的基本立場上,予以審慎考量及研處。

依據執委會查證,賽前已在技術會議宣導為維護選手暖身安全,練習時禁止任何形式跳水,4月21日練習現場查獲有選手跳水入池時,裁判認為該名選手屬違規案例,依技術手冊及競賽規程做成違規記錄表,並決定取消其參賽資格。執委會亦表示,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如各單位競賽時有賽事爭議,也應循程序提出申訴,競賽組將適時提出協助,以維護競賽公平。

此外,有關報載該名選手「必須禁賽1年」說法,並非事實。依據全中運競賽規程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並得報本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依據執委會公告說明之查證情形,該名選手及其教練當場未提起申訴,裁判長亦未要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因此並無禁賽1年的問題。

最後,有關全中運游泳技術手冊規定之「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跳水」相關國際規範及妥適性,體育署將要求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就上開規範,邀請游泳國際裁判與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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