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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航一架飛往東京羽田班機,起飛30分鐘後,因為有旅客的行動電源冒煙,因此緊急返回桃園機場,民航局表示,發生意外的行動電源符合規範,事發原因還有待釐清,若行動電源上無明確標示規格,則一律禁止帶上飛機。
▲圖/攝影者Sinchen.Lin, flickr CC License
雖然目前國際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旅客攜帶行動電源上飛機,但民航局針對鋰電池之攜帶/鉛酸電池仍有幾項規範。
(一)攜帶備用鋰電池(充電寶/移動電源)限制,備用電池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如放置於電池保護盒,或於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或個別放入塑膠保護袋中,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二)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做為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如手錶、計算機、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及錄影機等。
(三)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個人做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上機。下列物品內含鋰電池,每個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每項試驗要求: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可攜式電子醫療設備。
(四)以鋰電池為動力來源的小型代步工具,如獨輪車、電動雙輪滑板、mini-Segway平衡車和其他平衡滑板車,由於這些代步工具有起火之風險,一律禁止以手提或託運方式運送。
(五)含有鉛酸電池的產品,建議您請勿攜帶或託運任何使用鉛酸電池為電力之產品,在經過機場安全檢查時,有很高的可能性被阻擋(例:含有鉛酸電池之充電式LED燈、手電筒及電蚊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