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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官司敗訴,Apple iPhone在中國大陸國內正式成為山寨品!「美國蘋果公司獨占IPHONE商標訴求遭遇滑鐵盧」中國大陸《法制日報》近日以此標題報導指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這也意味著蘋果公司想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遭遇滑鐵盧,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新通天地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此消息一出引發中國大陸網友廣泛討論,大陸知名科技網站《驅動之家》也引述《法制日報》報導表示,「iPhone手機已紅遍大半個中國,而且幾乎所有人都順理成章地認為這個商標只屬於蘋果獨有,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驅動之家》更形容「蘋果徹底悲劇!中國公司獲得iPhone商標權」。這個判決讓蘋果很是悲劇,由於這已經是最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所以最終的事實也就是如此,蘋果中國只有遵從。
《驅動之家》報導,回顧整個案件:在最初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陳訴中,蘋果認為,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但法院給出的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用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以現在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致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繫而損害其利益。
這樣的結果顯然是蘋果不能接受,隨後他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而且根據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於2007年6月才問世,並於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 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 蘋果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為此,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源頭: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核准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對於這樣的結果,代理此案的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北京高院的這一裁判,排除了蘋果公司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 被強大對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終於獲得了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