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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打詐專法 TikTok須設法律代表人、違者最重可罰2500萬或封網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打詐新四法」,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除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也制定「免責(避風港)條款」,不必擔心下架投放的詐騙廣告遭廠商求償,並強制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等大型數位廣告平台在台灣境內設立法定代理人「類落地」,違者最重可處2500萬元,還可封網。

行政院院會今日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併稱「打詐新4法」,期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以及結合私部門資源齊心打擊詐騙。

有鑒於近年投資廣告詐騙案居高不下,「打詐專法」中制定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由數位部主責,規範達一定規模者的網路平台業者,要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若誤刊詐騙廣告,也要配合移除及通報,未來像是TikTok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規範範圍內。

另為遏阻人頭帳號和減少網購及遊戲點數詐騙,第三方支付、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必須強化確認客戶身份、加控管措施獲暫停提供涉詐用戶服務,並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同時保存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配合犯罪調查。

專法引入「免責(避風港)條款」,業者配合防詐不必擔心下架投放的詐騙廣告遭廠商求償;若要調客戶資料,也能免除雙方所簽保密契約洩密責任。罰則上,若網路平台業者未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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